一,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法规)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财物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法规)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三,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行政法规)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2、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3、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4、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5、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7、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四,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行政法规)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2、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3、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4、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5、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批准文件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五,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撤消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六,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消批准文件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七,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八,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九,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2、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3、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4、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5、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安徽省实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法规)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可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处罚种类:警告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得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2、《安徽省实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法规)第二十四条: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罚款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一,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1、《标准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五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处罚种类: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撤消认证证书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二,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1、《标准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五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处罚种类: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撤消认证证书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三,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产品质量法》(法律)第六十条: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的,予以没收。
处罚种类:没收财物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产品质量法》(法律)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五,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产品质量法》(法律)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生产销售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六,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产品质量法》(法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七,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产品质量法》(法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八,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产品质量法》(法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下列规定的: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用中文相应标明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
处罚种类:没用中文相应标明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十九,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1、《产品质量法》(法律)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部门规章)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
二十,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产品质量法》(法律)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停止销售、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办理地址:马鞍山市公园路4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电话:0555-2357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