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读
索取号:EA042010400200909003 内容分类:法规、规章 发布文号: 成文日期:2009-09-09
理顺监管体制将避免责任推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
有记者提问称,关于这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已经经过四次审议了,关于监管体制方面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段式管理,如何做到无缝式分段式管理,如何避免“九龙不治水”的情况?
信春鹰回答说,现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要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很完善的。
信春鹰指出,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草案第4条的规定,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信春鹰指出,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同时又进一步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中国接受了世界上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就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为什么要用这样一个概念?这是经过认真研究的。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
信春鹰说,中国人已经意识到,那些最朴实的食品是最安全的,反而是加了很多色素、颜料的食品可能是不安全的。所以第一个要求就是确有必要,第二个要求,技术上确有必要之后,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信春鹰称,第46条又规定,“在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是进一步的规范。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
信春鹰指出,最近社会上比较关注OMP事件,现在有一个说法是OMP对人体无害,但是即使无害,按照第46条的规定,首先要经过安全性评估,证明对身体无害,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录,才能作为添加剂使用。
食品添加国标外物质均违法
“在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月28日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只要没有进入我国食品添加剂名录的物质,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添加。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添加剂应该是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如现在很多生产企业在面粉中加增白剂、荧光剂,虽对人体无害,但按最新规定,在技术上并不需要,因此就不能添加。企业擅自添加、未经批准上市的,即使无害,依然属违法。这就意味着如蒙牛“OMP事件”等今后将有法可依。
同时,值得食品生产企业注意的是,今后,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标明所含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它的含量与限量值,而且标识的内容一定要与实际相符,如果不一致,也属违法。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加大食品违法惩罚力度
全国人大今天审议通过的这部《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多处改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损一赔十”的规定。今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从填平式到惩罚式赔偿,这一改变将强化法律对违法者震慑作用。相关专家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存在重行政处罚而轻民事赔偿的问题,这次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有了损一赔十、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但也有消费者提出:由于食品消费一般金额较小,而索赔手续复杂,“损一赔十”在实践中真正实现并不容易